月底前未交热费每天收违约金1‰

09.12.2014  18:50

  目前,各家热企热费收缴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热费,逾期不交或拒不缴纳热费的,须支付违约金,按欠缴热费的1‰按日缴纳。

  12月31日前应交齐热费

  我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缴纳,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多退少补;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纳热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0.35元,用户应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坡屋净高超2.1米须交费

  根据规定,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供热期进户按月收取

  目前我市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办公用房、老年福利公寓执行居民热价;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即: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15日(含15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据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费,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费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