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公司须有校车50辆以上 线路审批后不得擅自变更

01.03.2016  08:28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哈市近日出台《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补充意见》,即日起正式实施。《补充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校车分类、调整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权限、完善使用许可审批等,要求新注册成立的校车服务企业须具有不少于50台“标准校车”,校车线路审批后不得擅自变更。

  1、专门从事接送学生送子车企业 无需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对于现有只专门从事接送学生的送子车企业,可以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过渡期内归为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确定为校车运营单位后,送子车企业只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无需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许可。在过渡期内,呼兰、阿城、双城3个区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参照县(市)管理模式,由区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后到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自《补充意见》实施起,新注册成立的校车服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校车企业经营范围只从事“接送学生服务”;规定申请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不少于50台企业自购载客7人以上、符合国家规定载客标准且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2、校车更改路线 须在前次审批六个月后

  校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行驶路线行驶。校车的行驶线路是当地人民政府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时审核确定,校车原则上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变更,但结合哈市过渡期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变更校车行驶线路时,首先应取得市政府批准、在前一次审批六个月之后方可更改线路,重新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及校车标牌。

  我省确定从2015年7月30日到2018年7月30日为校车使用过渡期。过渡期内,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以国标校车检验合格为准,国标校车检验不合格或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GPS入网服务证明发生变化的,校车使用许可即作废。从今年3月1日起,由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所运营校车依法进行查处。

  ■ 链接

  《补充意见》要求,专门从事“接送学生服务”的校车经营企业,被确定为过渡期内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在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前提下,发照机关可以依据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经营企业申请,将专门从事“接送学生服务”的校车经营企业的经营项目调整为“接送学生服务”;送子车企业除经营“接送学生服务”外,其经营范围还包括其他项目及道路运输经营的,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则需提供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