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院检察长贾一锋列席审委会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23.08.2018  16:28
  “2007年5月9日,当事人一方向李某送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至2008年12月31日资产剥离日,本案争议的债权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11年9月1日发布债权催收公告,至2013年7月17日当事人一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的债权亦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合议庭一致意见,建议本院依职权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8月21日下午,绥化市检察院检察长贾一锋依法列席绥化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就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发表监督意见。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国主持审委会。他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回归监督本位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审判监督多元化的有效途径,对于提升审判透明度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贾一锋认真听取了案情介绍,结合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他表示,作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既是司法机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也是“讲政治、顾大局”要求的具体实践,落实“检察一体化”上级的要求,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内部领导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针对案件本身,他指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一方主张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据一审、二审判决要点,原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提交了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审核证明》及《中国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涉诉项目清单》,新证据的出现影响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使得案件事实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但就该案中涉及到债权的定性、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适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问题还需在再审实体审理程序中加以认定,得出公正的判决。
  绥化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不断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截至目前,两级院检察长共列席审委会6次,确保了监督工作“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