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看龙江】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创新模式 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4.05.2019  18:54
  正义网  哈尔滨  5月13日电  (记者  韩兵) 年初以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工作,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坚持提速与增效并重原则,区分速裁、简易、普通程序简化等不同的诉讼程序,在继续坚持远程视频提讯、简化法律文书制作,简化案件审批流程基础上,积极探索提高诉讼效率的途径。    大兴安岭塔河县检察院 与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协作,建立“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在院内设立速裁办公区,对部分简单且易收集证据的危险驾驶、盗窃类案件,在受案后的5日内完成量刑协商、提起公诉、审判全部流程。
   建三江农垦检察院 成立认罪认罚从宽办案组,实现案件受理无缝对接。通过集中审查模式,专门办理危险驾驶、盗窃、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对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在案件移送当天进行审查、当场讯问,符合条件的立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避免嫌疑人多次往返,提高办案效率。    伊春、鹤岗两地检察机关 针对审查起诉环节权利义务告知耗时、签署材料较多、提审时间增加等问题,探索“集中告权、集中签署、集中办理”的三集中办案模式,通过集约化运作,节省办案时间。
  全省8个地区27个基层院采取案件集中移送、集中开庭,实现审判高效。 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 探索“刑拘直诉”模式,在拘留期限内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终结。 林区检察分院 积极探索非羁押性诉讼,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中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占71.4%。   在从简从快处理同时,坚持法内从宽、合理从宽原则,充分体现实体从宽。《黑龙江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分阶段幅度化从宽量刑标准,规定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定量刑建议时,应当严格区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所处的诉讼阶段: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在审判阶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从人民法院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情况看,判处拘役的占43.45%,判处缓刑的占24.60%,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4.56%。   坚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
   鹤岗市检察院 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黑恶势力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后如何在量刑建议中体现认罪认罚从宽与涉黑涉恶从重等问题,提交本地党委政法委联席会议,与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共同会商,确保法律政策适用准确。
   大庆高新区检察院 办理了全省第一起认罪认罚抗诉案件。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后,为了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获得减刑后提出上诉的,应视为其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检察机关为保证量刑均衡,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依法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