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大病保险新政10问:1.4万为报销起付标准

30.06.2015  11:50

  原标题:哈尔滨人看病个人花钱1.4万元以上,都可按“大病保险”再报销

  《哈尔滨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于9月1日起实施。今后,参保居民住院在基本医保报销基础上,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报销上不封顶。

  大病保险实行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应按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再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顺序报销。

  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0至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至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

  【哈尔滨“大病保险”10问】

  1问:多少人将享受待遇?

  答: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哈市9区9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惠及近150万人。即有哈市市区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具有哈市市区城镇户籍,0至28天(含28天)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哈市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2问:大病保险个人需另行缴费吗?

  答: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区和县(市)参保居民执行同样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此项资金从哈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参保居民不用另行缴费。

   3问:大病保险有多少类病种?

  答:大病保险不设病种。采取因病施治的原则,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均可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

   4问:今年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今年为1.4万元。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4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5问:大病保险去哪儿报销?

  答:逐步过渡成“一站式”结算服务,力求在医院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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