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明年1月施行

14.10.2017  03:02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邹鹏答记者问 陈凡 摄


会议现场 陈凡 摄

    10月13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刚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条例)。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邹鹏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就《条例》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条例》共分为9章65条,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部门协调、司法指导、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

    《条例》规定了当事人在纠纷化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纠纷和解,和解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明确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职责分工、化解途径、途径引导、效力确认、工作规范、工作保障和责任追究。

    其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网络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关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引导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近两年来,省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省人大出台《条例》,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地方立法保障。

    省法院将借《条例》出台的契机,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深入拓展诉调对接领域,促进形成解纷合力。加强多元化解与诉讼服务的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打造具有龙江特色的诉调对接机制。依托信息化建设,打造“互联网+”诉调对接新模式,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多元化解的认知度与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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