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规定 八种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应诉

26.06.2017  16:25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黑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根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副职负责人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指派本机关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禁止委托代理律师单独出庭。


规定还指出,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原告10人以上案件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


(五)人民政府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


(六)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七)行政机关一审败诉进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案件;


(八)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来源: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