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推进保障老年人权益 父母住院子女最多可获20天护理假

12.10.2017  02:32

      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要给护理假,独生子女一年最多20天,非独生子女一年最多5天。为60周岁以上独居、失独老年人建档案卡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失踪老人寻找机制,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应当为寻找失踪老人提供帮助。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防走失手环等防走失物品。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非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年累计不超过5日的护理假。

  政府应当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和生活无着老人、失独老年人给予供养或救助,为失独老年人及时发放特别扶助金。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的失独老年人,可以入住公立养老机构,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失独老年人死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社区应当为本地区60周岁以上的独居、失独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等特殊老年人建档案卡,定期了解生活情况,并提供帮助。

  建室内活动场所供老年人冬季活动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旅游景区,应当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对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给予半价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点参照标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60周岁以上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不含城市轨道交通)。老年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具体优惠措施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制定年度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建设老年人室内活动场所,或者将现有空置室内场所改造成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为老年人冬季活动提供场所。

   定期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和服务。定期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大对无证营销老年人商品以及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并予以曝光。食药监部门应当对在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时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安等管理部门、电信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有关部门、组织应当为其创造条件。(作者: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