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全面打响“僵尸车”“猫冬车”歼灭战

09.12.2016  11:04

交警部门清理“僵尸车”。孙岩摄

  致全区“僵尸车”“猫冬车”车主一封信

  广大机动车主:

  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解决停车难、乱停车等问题,净化居民庭院环境,规范静态交通秩序,提升群众出行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道里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实施居民庭院整治管控、“僵尸车”清理和静态交通治理工程,深入倡导“庭院即我家”理念,提升城区品质。自2016年12月8日开始,至2017年1月5日结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整治“僵尸车”“猫冬车”行动。

  此次集中整治范围为道里区城区三环路以内所有规划道路两侧、公共停车场、居民庭院及其他公共空间停放“僵尸车”“猫冬车”。

  对已确定的“僵尸车”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限7日内自行清理;对联系不到的车主或通告时限已过的“僵尸车”由交警部门集中拖移到指定停车场,请车主在30日内持有效手续接受处理;对3个月仍不能提供证明、拒绝接受处理,移交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拍卖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整治范围内的“猫冬车”,将由相关部门通知车主自行停放到享受政府补贴停车费的指定停车场。

  希望广机动车主主动安置好自家“僵尸车”“猫冬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核查及清理工作。同时,请广大市民进行监督、举报,提供有关线索。

  举报电话:15331880575

  道里区人民政府

  道里交警大队

  顾乡交警大队

  2016年12月8日

  目前,道里区共有小区、庭院1899个,“僵尸车”“猫冬车”已由2014年的400余辆增加至现在的近千辆。这些车辆违法占用行车道、违规占用公共空间、堵塞消防通道,严重影响市容观瞻和居民出行,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此,道里区把进一步规范静态交通秩序,提升庭院管理水平,营造管理规范、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按照“政府倡导、居民自清、依法整治、以疏为主、财政补贴、集中管理”原则,集中开展“僵尸车”“猫冬车”清理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停车难、乱停车等问题,最大限度地还路于民、方便出行,从根本上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群众幸福指数。

  整治重点

  整治区域

  道里区所有规划道路(三环以内)公共停车场、背街小巷、社区庭院及其他公共空间。

  整治对象

  “僵尸车”、“猫冬车”、各类机动车、三轮车。

  “僵尸车”: 指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存放,自身灰尘较多、破烂不堪,并长期弃用的车辆。

  “猫冬车”: 指蒙着棉车衣停放在小区庭院或马路边,长时间不动的车辆。

  安置措施

  1.交警部门和执法部门下发通知单到期后,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清理的车辆,由交管部门分别进行盗抢车辆、黄标车排查,对属于盗抢车和黄标车的车辆,由辖区派出所和黄标车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2.对联系不到的车主、已达强制报废标准或车辆设施“残缺不全”等符合拖移条件的车辆,交警部门和执法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集中拖移扣留到指定存放地点。

  3.针对交警部门和执法部门拖移扣留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4.对联系不到的车主、具备报废条件的车辆,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报废。在处置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登记造册,以便查询。

  5.提供室外低价停车场。对暂无存车场所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持本人道里区户口、行车执照、社区证明、整改通知书,将车辆统一存放到政府指定的停车场(地点在四方台阳明滩大桥下),并办理相关手续。停车费采取政府补贴70%,个人支付30%方式支付。

  整治流程

  长效管控

  为巩固成果、长效管控,道里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实施“庭院即我家”居民庭院整治管控工程。通过政府资金投入撬动、街道负责管理服务、社区居民协商自治、其他部门齐抓共管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社区居民从自行规划管理停车泊位开始,向庭院建设自我协商、自我管理延伸,进一步加大公共区域利用率,提升庭院建设水平,真正营造“庭院即我家”良好氛围。

  第一步

  统一规划居民小区停车泊位

  在全面清理“僵尸车”“猫冬车”基础上,分别由区物业办、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未封闭的小区、庭院在不影响消防通道前提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划定停车泊位,引导广大居民合理、规范、有序停车。

  第二步

  政府资金投入 撬动庭院长效管控

  对管理有序到位的小区庭院,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过相关部门考核认定,采取政府资金投入撬动的方式,对安装门禁、封闭大院等硬件自行投入的居民庭院按照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支持,引导广大社区居民发挥自治作用,进行自我管理,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第三步

  规划设立小区周边道路 限时免费”停车泊位

  由道里交警大队和顾乡交警大队,对小区周边二、三类道路规划、设立停车泊位,统一标识、标线,采取19时至次日7时“限时免费”停车方式,缓解居民夜间停车难问题,对早7时拒不离开车位的车辆,按章进行处理,以保证正常交通秩序。

  第四步

  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 提供“错峰”停车服务

  由区政府倡导具有独立停车空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团体提供“错峰”停车服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夜间停车、节假日停车等有偿停车服务,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1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107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60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第3条规定: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7.《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2条规定: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4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8.《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22条规定:在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内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

  第4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住区内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门窗制作等经营加工活动,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44条规定: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并接受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费用、收费方式、服务标准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自行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4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占用、损坏或者移动共用部位、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或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56条规定:市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拆改、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私搭滥建、乱设摊点、损坏绿地等情况进行监督;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