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中院出台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指导意见

17.08.2017  21:07

    为深化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参审机制,保障陪审员参审权利,日前,鸡西中院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指导意见》。

    参审职权改革是是本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一大亮点举措,它对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有着重要作用。鸡西中院通过试点实践,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及省法院《黑龙江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规范(试行)》规定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精神,制定了该《意见》。

    《意见》共分十个部分43条: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规定了法院可以决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范围,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处理,以及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二是“大合议庭陪审制参审案件适用”,明确了三大类型案件可以采用大合议制庭审情形,以及大合议庭陪审制组成模式。三是“参审工作保障”,规定了随机抽选参审陪审员,设定了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实行例外情形除权报备,双倍抽选预通知等。四是“庭审应注重坚持的原则”,主要有合议原则,审判长中心原则,集中审理原则,言辞原则,对席审判原则。五是“庭前准备”,规定了召开庭前会议,实行陪审员阅卷机制,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制作案件待证事实清单。六是“庭审规则”,规定了实行法官有限引导机制,陪审员在查清案件事实上主导作用,对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判断产生争议时的处置原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等。七是“合议规则”,规定了实行陪审员先行发言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评议原则,实行评议救济制度,庭审评议所采取的方式,尝试法律适用建议机制等。八是“调解”,规定了陪审员经审判长授权,可以利用送达、庭前、答辩、庭中、庭后和判前等各个阶段,主动参与或主持案件调解,达成的协议由法官加以确认。九是“判决”,规定了要完善裁判文书表述,适度公开陪审员意见,实行签名确认留痕制度。十是“其他”,提出了探索陪审员的权利约束与惩戒机制,尝试建立陪审员权力责任清单,防止滥用职权,形成“权责一致”的陪审员参审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纠错机制,实行法官和陪审员相互监督双向考核等。

    该《意见》的制定出台,能够有效规范陪审员参审工作,切实保障参审权利,拓展陪审职能,完善民主监督,对于鸡西法院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