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前夕黑龙江推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举措

30.09.2017  10:47

  9月29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对《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实施意见》共7个部分、30条具体内容,分解了60项重点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突出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市、县政府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公安工作副职协助管理。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调要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关系,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纳入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在省属、市属大中型生产经营类企业建立安全总监制度;所有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根据人口总量、经济总量、企业规模和数量,将市、县各划分为三类,分别明确监管执法人员配备标准。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要求按照专职兼职相结合、兼职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配备1名专职人员和至少3名兼职人员。省级以上功能区要明确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高危行业企业较多的,设置独立监管机构;其他功能区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明确省、市级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巡查机制和省级督察、市级以下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省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察组,对事故多发、隐患集中的地区开展联合督察。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密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审查决定、提请公诉、依法审判工作流程,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市(地)和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党政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奖励或荣誉称号。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 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立法。实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机制,认真对待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形成与监管执法全过程相配套的技术支撑能力。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双查”,在查处企业责任的同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根据安全生产规律性特点,制定四季安全生产工作指南;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督促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提升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实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成立省政府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同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内容,每3年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集中轮训;开展安全生产失职追责警示教育,督促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对重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及时曝光。

  新闻发布会上,省安全监管局还回答了记者关注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