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大幅提标

27.11.2014  19:00

      按照黑龙江省政府要求,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这是黑龙江省连续第八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惠及城乡困难群众268万人。同时还将四大煤城和森工林区新增困难群体纳入了城乡低保范围,使城乡低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据介绍,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财政补助水平由282元/月人提高到297元/月人,将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较上年增长了17%和24%;将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48元/年人提高到5400元/年人,分散供养标准由2644元/年人提高到3800元/年人,分别较上年增长了48%和44%。

  城乡低保提标扩面,是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重要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黑龙江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省政府要求,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补助资金按新的标准于今年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对提标工作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定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