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1.01.2017  18:09

  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让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总体改善,哈尔滨市、七台河市等地PM2.5年均浓度有所下降。

   四大污染源燃煤排第一

  据介绍,从全省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看,各类污染源对PM2.5的贡献率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燃煤、机动车、工业和扬尘、初冬时期焚烧的秸秆。

  条例分别对以上重点领域规定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如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煤,燃煤单位应当达标排放;为解决黄标车淘汰的法规依据问题,增加市、县政府可以制定限行和鼓励淘汰政策的规定;强化了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对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高污染燃料设置禁燃区

  条例同时强化了对重点区域的严格管理。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条例作了严格规定,重点区域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制定和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的重点管理;重点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多项措施降低PM2.5浓度

  “从数据看,哈尔滨市2015年重污染天数42天、2016年9天,下降78.6%。但人们仍没有觉得空气质量得到如此大的改善,还是觉得雾霾天气频发,空气不好。”在发布会上,省环保厅副厅长刘伟分析该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省重污染天气集中在冬季和部分重点区域出现,季节性、区域性污染问题十分明显。

  为此,条例从燃煤、工业、农业、机动车和扬尘等领域入手。控制煤炭使用总量,减少煤炭污染;坚决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逐步提高集中供热比例。推进清洁生产,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淘汰落后工艺,减少工业排放。推广秸秆五化综合利用,组建综合利用服务体系。严查排黑烟车辆和拖拉机,减少机动车排放。

  刘伟表示,力争利用两年时间,到2018年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有总体改善,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哈尔滨市PM2.5年均浓度降低25%,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