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2.01.2017  01:02

  新华网哈尔滨1月21日电(颜秉光 姜慧梓)刚刚闭幕的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刘伟在发布会上介绍:“2013年到2016年,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数分别为69天、71天、121天、32天,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受季节性和区域性特点的影响,大气环境污染状况仍然令人担忧。” 据了解,黑龙江省PM2.5贡献率排在前四位的污染源分别是燃煤、机动车、工业和扬尘。针对上述问题,《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严格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并在控煤、提升工艺、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管车控油、减灰五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力争到2018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有总体改善,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   

  据了解,《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2016年初开始,由省政府责成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21个中省直单位共同起草;9月13日,条例草案通过,提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两次审议后,最终提请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历时一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