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6.12.2014  17:39
  人民网哈尔滨12月25日电(杨海全)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23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即将废止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于1994年,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历时3年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重新制定工作完成。
  新《条例》依据2007年修订的《国家科技进步法》,广泛调研征集了省内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地)县市政府等各方各界意见,借鉴各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总结黑龙江省近年来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实践,针对黑龙江省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而重新制定。
  新《条例》共9章61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科技人员等促进科技进步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将一批符合科技进步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和黑龙江省发展要求的促进科技进步的有效措施纳入了立法。
  黑龙江省科技厅副厅长郭大春介绍,《条例》具有5个方面的特点: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重点扶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着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引导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激发各类科研机构的活力;突出特色,加强农业科技进步工作和对周边国际科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