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6.12.2014  18:00

  黑龙江新闻网讯(记者 于海霞) 2 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10月23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9章61条,将一批符合科技进步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和黑龙江省发展要求的促进科技进步的有效措施纳入了立法,并提出我省将建立面向区域发展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实施科教兴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省份。

  条例提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常年向社会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向公众开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实验室、陈列室等场地和设施。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鼓励和支持开展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群众性技能竞赛等活动。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选聘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

编辑:陈雪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