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

24.12.2014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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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办发〔2014〕27号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
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0日
〔此件发至县(市、区)〕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是转变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教育部门、评价学校工作成效的片面教育政绩观,树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科学教育发展观的重要前提。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彻底整治“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挤占艺术课、体育课、地方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自习、大课间体育活动、班会及团队活动时间。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发展学生兴趣、爱好、特长,形成学校特色。统筹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育人目标和教育内容,避免学科内容脱节、交叉、错位等现象。小学一年级从“零起点”开展教学。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严格遵守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坚决纠正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对于自愿到学校自习的学生,学校不得收费,不得安排教师进行上课、复习、考试、集体辅导等教学活动。寄宿制学校住校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超过21时30分。农村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月假总时数不少于学生法定休息时间。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各普通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不得通过组织上课、补习、辅导、自习等向学生收取费用。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不得将校舍出租给其他教育机构举办文化课补习班。普通中小学校在学生课余时间应按规定开放图书馆、实验室、体育馆、运动场及其他文体设施等公共资源。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各普通中小学校要统筹管理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式家庭作业,其他年级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高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教师应加强作业设计研究,丰富作业类型,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科目。小学一、二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可举行一次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全校统一考试。初、高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要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和人才观,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教师、学校和区域教育工作。小学考试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新闻媒体、学校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管理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原则上不订购教辅材料,小学其他年级和初中、高中学生自愿选择订购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内的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属地化招生规定,不得违规抢挖生源或以直升等名义招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高三复读学校、复读班,严禁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收费招收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核准学籍注册。各普通中小学校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需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5人。各普通中小学校一律实行阳光、均衡分班,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分班过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各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禁采取考试方式招生。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统筹、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加强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公布举报电话,并通过签约承诺、目标考核、行风评议、社会监督、专项督导、明察暗访等工作方式,形成统一部署、责任明晰、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严格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加大对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整治处罚力度。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普通中小学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1日 印发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