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黑龙江省

14.06.2014  01:34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粮法规联〔2014〕22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省农垦总局,中储粮各直属库,黑龙江金谷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直属粮库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新良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天仓粮油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4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2014年3月21日                

 

 

2014 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的通知》(国粮检〔2014〕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我省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同时针对我省政策性粮收购库点较多,非国有企业收购数量较大的实际情况,对承储政策性粮(含地方储备)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将新收购的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粮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补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尤其是露天囤搭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对执行2013秋粮收购政策形成的库存,以及租仓库点的政策性粮食库存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点、方式和方法

(一)检查时点

以2014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国家粮食局按照“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委托省粮食局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下同),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人员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粮食,调阅企业经营管理的资料和账目、凭证;了解粮食收购、销售、轮换调运及动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涉及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如实记录,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粮食局。

省农垦总局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及垦区内在农垦工商局注册登记储存中央储备粮、国家临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由农垦总局粮食局负责组织检查。

(三)检查方法

具体检查方法,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规定执行,可由国家粮食局政府网( www.chinagrain.gov.cn )下载。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方案。为加强对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省粮食局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参加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制定方案,协调解决库存检查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省级复查,汇总库存检查结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法规监督处),负责落实库存检查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各市(地)、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粮食库存检查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检查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并将机构设置、人员名单和工作方案,及时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做好动员培训,准备检查设备和资料。3月末,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动员培训会议,具体部署检查工作,培训人员。各地也要做好动员培训,安排具体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演练,使参检人员掌握检查方法和要求,熟悉中央和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政策、制度、程序和工作要求。

被查企业要以3月25日24时为结账时点,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备齐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设备,准备好与粮食库存检查有关的文件、账务、报表、工作底稿等资料。

3.做好分解登统,确保数据真实。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负责将其管理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库存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同时负责将中储粮总公司分解登统的中储粮油脂公司、北方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储粮物流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商品粮库存数据一同合并。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省直属有关单位负责将地方储备粮及各类企业商品粮进行分解登统。上述数据在4月5日前报至省粮食局调控处。中粮、中纺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粮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国家粮食局负责送达省粮食局。4月10日前,省粮食局对相关分解登统数据审核后,分解下达至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普查依据。

4.做好跨省储存委托检查事项。对纳入检查范围的跨省储存粮食库存,省粮食局提前核对确认委托、受托跨省储存粮食数量、品种、性质等情况,与有关省办理相关手续。

(二)自查阶段

4月10日前,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5日前,由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全面检查,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普查要以省粮食局下达的《分解登统表》中的统计数据资料为依据,逐仓逐库核实。普查期间,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巡查、督导。

(四)复查阶段

4月3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工作组,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派员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10%,并兼顾库存粮食的品种和性质。

粮食质量安全扦样工作安排在省级复查阶段进行,具体安排由省粮食局另行通知。

(五)抽查阶段

5月份,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联合工作组,对我省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各地要做好迎接国家抽查的准备工作。

(六)汇总报告阶段

5月20日前,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粮食局(法规监督处)联合报送总结报告(包括正式文字报告和相应电子文本),总结材料应包括本地区库存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企业自查情况,市级普查基本情况、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见附件1)。

另外,承储政策性粮(含地方储备)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检查也要填报相应底稿并汇总,要单独形成报告反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

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要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检查范围和内容开展检查,全面检查库存管理程序手续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核实粮食库存的真实性。对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要现场确认,并由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谁检查,谁负责,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结果客观公正,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将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优先充实到检查一线,并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考核。

(二)落实整改措施

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记录,由省粮食局汇总后,统一报国家粮食局。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三)落实库存检查工作经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严格工作纪律

要严肃检查工作纪律和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库存检查工作的活动,不得接受吃请和收受礼金礼物。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格

1—1.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

          1—2.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

          1—3.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1—4.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汇总表

          1—5.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及收购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

          1—6.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2—1.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

2—2.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抽包检斤法)

2—3.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直接称重法)

2—4.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工作底稿

3—1.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检查工作底稿

3—2.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

3—3.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

3—4.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3—5.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3—6.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补贴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工作底稿

4—1.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

4—2.库存粮食质量管理检查工作底稿

4—3.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质量检查质量达标率评价标准

4—4.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及收购资格检查情况底稿

5.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

6.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6—1.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

  6—2.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