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14.06.2014  01:35

关于2014年粮食库存检查的补充通知

黑粮办发〔2014〕15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根据《2014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秋粮收购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检查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粮库存实物检查。对纳入检查时点内尚未进行质量验收的政策性库存粮食,企业必须要平整粮堆货位,固定型态,填制检查底稿,粮食质量暂以自查质量检验结果为准,待质量验收结果确定后,以验收结果为准。对于新收购入库的临储粮确实存在需要烘干整理,短时间内难以固定型态的,要抓紧尽快固定型态,进行质量验收,迎接市(地)级普查和省级复查。

二、库贷核查。今年库存检查不再设库贷核查相关工作底稿和汇总表,但仍需要对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须经当地农发行确认,并在总结报告中体现。

三、对企业执行国家和省秋粮收购政策情况检查。检查开展 “三代”业务的企业,转入国家政策性粮是否按照结算入库处理办法严格执行;租库收储库点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方法和程序,是否在省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范围内。(相关文件请登录省局门户网 www.hljlsj.gov.cn 下载)

四、保证企业自查的工作质量。在企业自查过程中,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对辖区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储粮直属企业、中央直属粮食企业、省直属粮食企业和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的民营企业进行督导,认真梳理重点、难点问题,为市(地)级普查顺利进行奠定基础。企业要把账务、凭证等资料按时间和业务批次整理清楚,便于检查组开展工作。针对2013国家粮食收储政策做了较大调整、参与政策性粮食收储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较多等实际情况,为全面真实掌握情况,每个企业都要形成自查报告(格式附后),把企业的情况反映全、反映细。

五、设立省库存检查技术指导专家组。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解读答疑。

刘黎明(法规监督处):负责综合协调

联系电话:0451—53609701  15546031611

缪新宇(调控处):负责统计方面检查

联系电话:0451—53601642  13504516651

吴春甫(财审处):负责会计账方面检查

联系电话:0451—53609732  18746027128

原庆菊(仓储物流处):负责仓储管理和实物方面检查

联系电话:0451—53609804  13654661957

宋秀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负责质量方面检查

联系电话:0451—82619771  13936698196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认真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做法,务求库存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发现的新问题,要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反馈。

     

附件:企业自查报告格式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附件

企业自查报告格式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类型及性质、隶属关系、成立时间、从业员工人数(其中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情况)、占地面积、铁路专用线、粮食中转设施、仓容基本情况、保粮等机械设施等。

二、库存基本情况

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性质、储存方式等。

三、粮食购销业务情况

主要是2013年库存粮食变动情况,即:商品粮购销、政策性粮收购及跨省移库和拍卖销售情况。中储粮直属企业及作为承贷主体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等实行统计和财务集中报账的企业要对辖区情况做总体说明。

四、企业自查情况

包括:组织情况及工作措施;库存检查结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成因;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