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

14.06.2014  01:35

政策性粮食质量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粮农〔2014〕3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现将《黑龙江省2013年政策性粮食质量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指导区域内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按照分工做好2013年政策性粮食质量验收工作,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库存粮食储存安全。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14年1月7日 

 

黑龙江省2013年政策性粮食质量验收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3年政策性粮食质量验收工作,按照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关于2013年黑龙江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质量验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储粮黑〔2013〕27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工作分工及职责

质量验收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委托收储库点是粮食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从粮食收购到调出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复查;各区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负责对辖区内中储粮质检中心验收以外的收储库点(包括中省直企业)收购的粮食质量逐仓验收。对没有质量监测机构的双鸭山市收购的政策性粮食质量由省站负责验收。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负责粮食质量验收工作的检查指导。

在收购期间,各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把质量关,对收购的粮食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操作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签订的收购、烘干、储存、露天坐囤等各项合同要求;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区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配合,深入委托收储库点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对固定型态后的政策性粮食按国家标准逐仓进行质量验收;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对全省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政策性粮食,按一定比例随机进行抽查。

二、验收内容

包括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政策情况、收购粮食质量情况。对验收暂不合格的粮食,检验机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收购企业进行整理,对整理达标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对经验收后出现降等的,及时向农发行缴付等级差价;对整理后仍达不到政策性粮食质量标准的,自收购之日起退出政策性粮食库存,所发生费用由委托收储库点自行承担。

(一)执行国家标准及质价政策情况

1. 收购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质价政策。

2. 抽查收购原始凭证,看计价是否准确。

3. 根据质量验收结果与收购的原始检验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以及烘晒整理情况,核对等级、水分、杂质、整精米率、不完善粒、损伤粒率、生霉粒等质量指标是否在正常的检验误差之内。

4. 对质量验收结果与收购的原始检验结果的加权平均值超过正常检验误差的要具体分析。对固定型态后提等或杂质、水分、谷外糙米、不完善粒、生霉粒等低于收购检验结果的,要核对烘晒整理损耗报告单;对整精米率、不完善粒、生霉粒等高于或低于收购检验结果的,要核对烘干检验记录。

5. 通过质量指标的比对,看是否存在压等压价或提等提价情况,对执行质价政策情况进行评价。

(二)收购粮食质量情况

流程:门检记录的结果加权平均值—分货位扦样检验填写质量档案—复验结果加权平均值—质量认定

1. 核对门检、复检记录和检验单的汇总情况,对收购入库的等级和各项质量指标质量档案情况进行认定。

2. 逐货位扦样检验,并与收购储存库点提供各货位数量、质量情况进行对照,对实物库存质量情况进行认定。

3. 质量档案与实物库存质量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并做出详细说明。

三、验收时间

按照国家要求,对新收购的粮食要满一仓验一仓。水稻最低收购价验收工作在4月20日前完成,4月末前上报验收结果;临储玉米、大豆验收工作在5月20日前全部结束,5月25日前上报验收结果及评价材料。

四、验收方法

(一)企业检验员初验。政策性粮收储库点在粮食入仓结束后,首先由企业检验员在日常跟踪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指标的初核。

(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复验。企业检验员初验合格后,填写政策性粮食质量验收申请表(附件1—1),上报主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可申请验收。

(三)申请质量验收。委托收储库点在复验合格的基础上,上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汇总后每旬(每月10、20、30日)向所在区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报送验收申请汇总表(附件1—2)。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汇总后上报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四)扦样及样品检验。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根据验收申请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会同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到企业扦取样品。扦样方法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90号)有关规定执行。样品一式三份(玉米每份1.5公斤,稻谷、大豆每份1公斤),其中一份由企业留存,两份由各区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用于检验和备存。样品必须注明所代表的粮食数量。

检验结果先以电子版形式反馈给被验收企业和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验报告要统一编号(附件2),便于日后粮食调出、销售时用作质量凭证。

(五)验收进度及验收质量情况报送。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每旬(每月10、20、30日)将验收进度(附件3)和验收明细报表(附件4—1、4—2、4—3)上报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2013年政策性粮收储库点多、涉及面广、数量大,验收的内容多、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收购企业法人是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抽出专业人员,明确分工,确保验收工作组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肃认真,保证验收质量。验收工作是政策性粮收购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和验收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待验收工作,严格把握政策标准,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做好验收工作。各企业法人对粮食质量负总责,验收人员按照分工对验收结果和所代表的粮食数量负责。

(三)严格纪律,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参与验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验收工作纪律,客观真实反映验收情况。承担验收的质检机构对验收入库的粮食质量和数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验收结果公正,真实、准确。在验收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在复查或国家库存检查以及出库时发现,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扣除验收监测机构全部验收费用,下一年不再安排政策粮食验收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机构监测资质。

(四)认真总结,为下步管理打好基础。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对各收购库点做出实事求是的认定和评价,对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收,并形成验收情况书面报告,与验收工作总结一并上报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需上报的验收资料还包括:各委托收储库点储粮货位平面图(分别注明货位名称、货位号)和入库质量验收明细表(附件4—1、4—2、4—3)。

 

附件:1—1.政策性粮食入库质量验收申请表

          1—2.政策性粮食入库验收申请(汇总)表

2.各区域级监测站检验报告编号说明

          3.政策性粮食入库验收进度表

          4—1.政策性粮食(稻谷)入库质量验收明细表

          4—2.政策性粮食(玉米)入库质量验收明细表

          4—3.政策性粮食(大豆)入库质量验收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