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黑龙江国家政策性粮食

14.06.2014  01:35

收购质量验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储粮黑〔2013〕278 号

 

中储粮各直属库,各市(地)粮食局、农发行各市(地)分行,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 2013 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储存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3]265 号)精神,经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 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共同研究, 现就做好 2013 年黑龙江省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收购和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质量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检验收机构

负责这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收购和最低收购价稻谷入库质量验收工作的粮食质检机构为: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质检中心及省内 15 个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

二、工作分工

2013 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 大豆和最低收购价稻谷的验收工作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 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共同负责组织验收。具体分工是:

1、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质检中心负责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及其租赁的社会库点收购的粮食质量验收工作。

2、各区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储粮质检中心验收以外的收储库点(包括中省直企业)收购的粮食质量验收工作。没有质量监测机构的市(地)由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一安排调配。

3、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按一定比例对经各区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验收入库的临时存储玉米、大豆和最低收购价稻谷进行复查。

4、区域内中储粮质检中心验收以外的收储库点质量验收工作方案由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制定下发并组织实施。

三、承检验收机构职责

1、进行收购期间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开展巡查、检查和抽查,为质量验收打好基础。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各收储库点粮食质量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和国家质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巡察,对收购质量检验情况进行复检抽查,指导收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杜绝发生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2、对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和最低收购价稻谷的质量情况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玉米、大豆和稻谷作为国家政策性粮,建立质量档案。经验收不合格的粮食要退出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

3、对库存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和最低收购价稻谷质量情况进行定期普查,确保粮食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4、负责本次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和最低收购价稻谷的出库检验工作。

四、验收费用

质量验收费用在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监管费用中支付,具体费用标准待研究后予以明确。

五、工作要求

1、这次收购入库的稻谷、玉米和大豆必须为 2013 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稻谷、玉米和大豆不得入库。严禁收购进口的玉米和大豆,一旦发现疑似进口的玉米和大豆,暂缓收购,并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进口的玉米和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中储粮各直属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各分行及中省直收储企业要高度重视质量验收工作,指定专人做好工作的衔接,各收储库点要给予支持和配合,粮食质量验收工作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3、要采取满一仓(货位)验一仓(货位)的方式,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承担验收的质检机构对验收入库的粮食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验收结果公正,真实、准确。在验收过程中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在复查或上级检查以及出库时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扣除全部验收费用,并取消监测机构监测资质。

4、承检验收机构要将验收情况定期上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