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采纳吸收鸡西法院经验做法

28.04.2018  18:31

    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该法中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共三个法条内容采纳吸收了鸡西法院的经验做法。

    其中,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倡导和实行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人民陪审员抽选工作,构建公安机关配合、司法机关抽选、人大机关任命、人民法院使用的联动式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是鸡西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初始阶段就进行的创新性实践和探索,它改变了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规定,改人民法院主导抽选为司法行政机关主导。

    而该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是鸡西法院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首创建议。

    今年3月,鸡西中院人民陪审办主任曹彦林同志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与英国驻中国大使馆合作项目“中—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讨会”。会上,曹彦林作为3名法官论文交流者之一,作了《关于陪审制度参审案件范围探析》交流发言。该篇论文所阐述的观点要义是“公益诉讼以其重要的的社会功能而显示出自身旺盛的生命力,弥补了传统三大诉讼的缺陷,使广大人民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补充。而采用陪审制无疑系破解公益诉讼所具有的敏感性、影响力特质较为现实的、有效的措施之一。因此,应当重新审视陪审制度的功能价值,从立法层面考虑逐步明确和完善公益诉讼实行陪审制的相关规定要求,对于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引发与会人员的关注与肯定。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提交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中,两次提及鸡西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充分肯定了鸡西法院在试点工作中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