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欠60万元货款不还 哈铁中院划扣"公积金"还债

03.11.2017  00:19

    10月31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典型案件。拖欠60万元货款拒不归还的王某某因没有可执行财产,法院执行局决定保留王某某1000元的基本生活费后,用其工资和公积金来偿还债务。

    2016年,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拖欠货款的王某某强制执行60万元。由于王某某名下并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个人财产,2016年,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将王某某在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余额20000余元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017年,在扣划冻结的公积金8000余元时,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配合。执行争议焦点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其不是义务协助执行单位,虽对住房公积金行使管理权限,但只能配合法院冻结,没有扣划的权限。第二,不确定是否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情况,应以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为前提,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适度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过调查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协助执行的义务单位,而法院才是真正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有冻结、扣划的权限。在法院提供大量关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同意执行自己公积金账户上存款时,完全可以执行王某某的公积金。最终,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法院将王某某的公积金8000元扣划到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案款账户。同时,王某某每月工资保留1000元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后,法院将执行每个月工资中3000元,直至还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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