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停热请抓紧 9月30日截止

16.09.2015  08:54

  随着供暖期临近,关注申请停热的市民开始增多。记者昨天从市供热办了解到,根据《哈尔滨市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实施细则(试行)》,市民需要在9月30日前向热企申报停热,停热费暂按全额热费的30%收取。

  据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试行的停热《细则》,分户供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停止用热申请,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所以市民需在9月30日前向供热企业申报停止用热申请。逾期申请的,热企有权拒绝用户的申请。同时,对于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该与申请停热用户签订停止用热协议,书面明确双方权利与责任,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该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供热单位在收取停热费时,仍按全额热费的30%预收基础设施运行费。如热费下调,已缴纳停热费的用户多收的费用将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热费当中。

  市供热办提醒市民,按照试行的停热《细则》,停热期间,如果房屋内部发生冻害并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将由停止用热用户负责赔偿。同时,用户申请停热时,供暖企业应该提供制式申请书,如果供暖企业拒绝,可向辖区供热办举报;如果对于供暖企业拒绝停热答复有异议,也可前往区供热办或市供热办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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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情况不能申请停热

  按照试行的停热《细则》,不能申请停热的用户主要有4种,即:非分户供热用户;分户供热用户控制阀门在用户室内等不具备停止用热控制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申报停热需带齐材料

  按照试行的停热《细则》,用户申请停热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如下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新购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明;不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