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为建设现代化新龙江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31.08.2018  13:01

  6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建设法治黑龙江工作委员会法治宣传教育组组长、省司法厅厅长赵金成就《条例》有关内容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一、《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黑龙江省第一部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中一次重要工作成果。《条例》总结了我省30多年来法治宣传教育的有益经验,具有鲜明的省域特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确保落到实处。

  一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落实省委建设法治黑龙江重要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因此,为了贯彻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的工作部署,以及围绕深入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予以规范。

  二是总结我省成功工作经验,更好指导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践的需要。从1986年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开始,我省经过了30多年的普法实践,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如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的“法律七进”活动,以及关于谁执法谁普法、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性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这些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和固定,同时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的刚性约束,为我省不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多年来,我省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五年普法规划的工作形式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但由于五年规划的约束性相对较弱,缺乏严格的监督考评机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还不够重视,把它看作是“分外事”、“软任务”,甚至存在敷衍应付、走过场等形式主义现象,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为了从制度设计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对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等重要内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为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条例》最大的亮点

  就是把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作为一条主线贯穿《条例》始终,突出强调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条例》突出了普法责任主体地位,强调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充分开展以案释法,规范了大众传媒、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开展公益普法的义务职责等。

  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使普法方式更加积极有效,变执法过程为普法过程,普法的约束力更加强化;进一步明确了普法任务和责任,便于检查考核;使普法由过去司法行政部门的“独唱”,变成现在各部门的“合唱”,有助于推动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大格局。

  三、《条例》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条例》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进行了明确,概括起来主要是围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通过展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成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四、《条例》规定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的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性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法治宣传教育主管工作的职责

  《条例》中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法治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可以说职责更加明确,任务更加清晰,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并组织宣传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汇总各单位上报的责任清单和工作目标,制定考核评估标准,并组织规划、计划实施、中期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承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及表彰的相关工作,推进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等。

  六、《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用了四款,从培训、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进行了规定,如第十七条第一款就是培训人员、内容和时间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四十小时”,第二款是培训和考核要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第三款和第四款是考核结果的运用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时进行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把宪法法律列入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这一系列规定构成一套完整的系统,必将有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七、《条例》对青少年学法用法的规定

  《条例》利用较大篇幅对青少年普法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九条从制度上提出了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对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制度,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明确了“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第二十条要求“中小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注重考查学生法治课程学习效果,配备负责法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分管副校长”,“高等学校应当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共必修课教育范畴,开设法治基础课或者其他相关课程,增加课时数量和学分比重”。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学校的法治教育应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分别对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需要达到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这些都是对青少年普法的要求。

  八、《条例》关于媒体普法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建立公益普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专栏、专版、专题,在重要时段、重要板块、重要版面,开展日常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刊播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广告,引导和树立社会法治风尚。

  九、《条例》关于考核机制方面的要求

  《条例》从三个方面,对监督法治宣传教育责任落实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人民政府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综合目标考核、综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对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和总体考核评估。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规定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责任追究,由有权机关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具体要求

  第一,要加强宣传。全省各级法治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将加强组织协调,采取解答咨询、陈列展板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尤其是9月1日,也就是《条例》实施日,全省各地要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新高潮。同时,坚持《条例》宣传与深化“法治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与“七五”普法规划实施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与普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多管齐下,形成宣传网络矩阵和集群化效应,推动《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其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要抓住关键。《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下步工作中,拟与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开展全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努力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同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点培养青少年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公民意识、规矩意识和诚信意识。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培育青少年法治信仰。

  第三,要落地见效。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意见和考核办法,重点抓好《条例》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参与实施法治宣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强化督导检查,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评估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使《条例》得到全面有效落实,让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风尚在我省大地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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