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中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营造和谐法治环境

04.09.2018  02:23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内容实质,8月31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地区检察分院、行署司法局、行署环保局等单位在加格达奇区新世纪广场联合开展宣传活动。

    《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是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6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自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快车道。《条例》将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突出了普法责任主体地位,强调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充分开展以案释法,规范了大众传媒、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开展公益普法的义务职责等。

    宣传活动中,地区中院干警以宣传宪法和《条例》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活动主题,通过设立宣传台、分发宣传资料,向过往群众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引导群众合理诉求,依法合理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法治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