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两户以上不得办停热

16.09.2014  09:44

   相邻两户以上不得办停热

  《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分户供热用户控制阀门在用户室内等不具备停止用热控制条件的;(三)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用户在供热期期间入户的,本供热期计算在办理申请停止用热条件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四)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五)居住用户相邻房屋两户(含两户)以上申请办理停止用热的;(六)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范围内,上一供热期已造成相邻居住用户供热质量不达标,居民用户相邻房屋入住情况未发生变化的。

  《细则》同时规定,供热单位不得设置本细则规定以外的申请办理停止用热条件。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