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老年节日期从公历9月1日恢复为九月初九

21.06.2014  09:30

  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关于将我市老年节日期改为九月一日的决定》,将老年节日期从公历9月1日恢复为农历九月初九。

  1988年4月20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建立老年节的决定》,将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确定为我市老年节。1993年6月28日,市政府提出关于更改市老年节日期的议案,理由是农历九月初九一般都是在公历10月中下旬,我市天气较冷,不适宜老年人室外活动;此外,这一期间人们忙于冬储,给开展敬老宣传和活动带来诸多不便。根据市政府议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作出了《关于将我市老年节日期改为公历九月一日的决定》,沿用至今已经20年。

  2013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施行。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我市的老年节日期与国家法律规定的老年节时间不一致。去年,我市有的地方一年中过了两次老年节,还有的地方组织老年节活动不知该选哪个时间。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室负责人介绍,法的一般原则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旧法服从新法。市人大常委会1993年作出的关于老年节的决定,虽然不是地方性法规,但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上废止了这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