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不办‘人情案’,但是要有‘人情味’” 大庆市大同区检察院对一起认罪认罚交通肇事案作相对不起诉

19.08.2019  10:20

  “孙某,我院现就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现宣读内容如下……被不起诉人孙某,你有什么意见吗?”2019年8月1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检察院对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召开不起诉决定宣告会,这是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第一起不起诉案件。
  2019年5月22日早上4点多,孙某开车载着生病的女儿急于就医,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与同向路边停靠的车辆相撞,致使孙某与女儿双双受伤。后在送医救治过程中,其女儿孙小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小某符合交通肇事致复合损伤死亡,公安部门鉴定孙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姑娘的命真苦啊,是我害了她了啊!”谈及女儿,孙某悔恨不已,一直在责怪着自己。今年29岁的孙小某,出生没几天母亲便因病离世,自此与父亲相依为命。孙某是个粗枝大叶的男人,很难给女儿细腻、体贴的关爱,加之为生计奔忙,便将孙小某送到了自己的亲哥哥家代为抚养。案发的当天,因孙小某肚子痛,孙某便驾车拉着女儿去看病,情急之下发生车祸。
  起初,家里人并没有将孙小某离去的噩耗告诉孙某,怕孙某病情雪上加霜。孙某的哥哥与嫂子一直将孙小某视如己出,兄嫂因“女儿”的突然离世几近绝食。这场突来的变故为这个家庭带来了沉痛的打击。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通过对孙某的讯问及听取其他被害人家属意见后,认为该案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孙某驾车肇事致使其女死亡已属人间悲剧,如若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既不能体现打击此种犯罪的必要性,也不能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理性关怀,亦不能体现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
  孙某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已于8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分析考量,该院对孙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上,在公安干警的见证下,由该院副检察长王汉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对孙某予以训诫,同时播放交通肇事警示教育片,为其当场普法,补上了未上法庭接受“洗礼”这一课。
  “冷的法律背后也有着温情、温暖和温度。本案的办理,是我院依法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有益探索,既体现现代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又彰显办案检察官的为民情怀,既有利于家庭、社会关系的弥补与修复,也能够达到办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充分发挥审前案件分流作用,更能提升办案质效。”对于此案的处理,大同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姜明表示,对涉案人不是不惩罚,训诫制度不是摆设,而是要犯罪嫌疑人从心里悔罪。在此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已经没有比丧女之痛更加残酷的惩罚了。宽有度,严有节,司法讲和谐。检察官不办“人情案”,但检察官要有“人情味”。
  该院仍将进一步依法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在案件上的适用,在不起诉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