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受影响停热须恢复

16.09.2014  09:44

   申请停热办理“要件”全统一

  用户申请停热,应向供热单位提交:(一)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新购住房未办理产权证,需提供购房合同;(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证明;(三)非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办理,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对于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邻居受影响停热须恢复

  用户办理停止用热导致供热期内相邻居住用户室温不达标,居住用户投诉的,供热单位应将居民投诉记录、供用热双方现场测温签字记录等留存作为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已办理停止用热用户恢复用热。自供热单位通知恢复供热之日起,热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供热单位通知恢复供热之日以前停热期间,按日折算停热期,按停止用热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用户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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