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提高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 城市低保每人每月540元

27.09.2017  09:43

    2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下发全省执行。

  根据《方案》,黑龙江省升级原来的“9+1”救助模式为“9+1+N”,“N”涵盖了当前所有困难群体。在保障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受灾人员的同时,将去产能贫困群体、困难转业志愿兵(士官)群体、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困难残疾人群体、农村贫困老年人群体、农村困境儿童群体、“两清”教师和90年代未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等所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方案》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任务、重点工作及保障措施。就做好低保与扶贫衔接、健康扶贫、跨部门信息核对等需部门联动的工作提出要求。

  此外,黑龙江省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占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780元,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1%;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520元,城市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164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548元,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280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执行。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235.5万城乡困难群众。(作者:杨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