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9+1+N”救助体系格局 救助范围扩大到所有困难群体

27.09.2017  09:13

  我省出台《黑龙江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原来的“9+1”救助模式,升级为“9+1+N”,满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方面需求,救助范围从原来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受灾人员等三类人员,扩大到去产能贫困群体等所有困难群体,实现救助对象全覆盖。这是记者在26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悉,2015年我省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框定了我省“9+ 1”救助模式,“9”代表社会救助的9项制度,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取暖救助。“1”代表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作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这次《方案》将原来的“9+1”救助模式,升级为“9+1+N”,“N”涵盖了当前所有困难群体,在保障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受灾人员的同时,将去产能贫困群体、困难转业志愿兵(士官)群体、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困难残疾人群体、农村贫困老年人群体、农村困境儿童群体、“两清”教师和上世纪90年代未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等所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据介绍,《方案》对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不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是对每一项救助内容需要完成哪些工作,由哪些部门牵头、哪些部门配合,都做出了具体的要求,针对性、操作性非常强。《方案》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任务、重点工作及保障措施。在县(区)操作层面,通过建立并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事项。在基层通过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不断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做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为推进《方案》落地生根,我省将召开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围绕贯彻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内容,设计路线图,制定时间表,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统筹推进落实,并就做好低保与扶贫衔接、健康扶贫、跨部门信息核对等需部门联动的工作提出要求。省民政厅将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示范县(区)3年创建活动,通过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我省将加快核对系统建设,如期完成《方案》规定的信息核对的工作目标,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政策精准实施。(作者:闫一菲)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