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扩大困难群众救助范围 提升低保标准

27.09.2017  09:43

   新华网哈尔滨9月27日电 日前,《黑龙江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并下发全省执行。

  《方案》将原来的“9+1”救助模式升级为“9+1+N”,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9项社会救助制度(“9”),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1”),救助范围扩大至当前所有困难群体(“N”)。新的救助范围从原来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受灾人员三类人员,扩大到去产能贫困群体、困难转业志愿兵(士官)群体、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困难残疾人群体、农村贫困老年人群体、农村困境儿童群体、“两清”教师和90年代未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等所有困难群体。《方案》还对救助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工作标准、责任分工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黑龙江省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再次提高,低保标准实现11年连续增长。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占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780元,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1%;城市特困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4520元和10164元;农村特困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7548元和5280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将惠及全省235.5万城乡困难群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