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将实行名录管理

30.12.2015  09:19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明年1月起,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下称新《条例》)将正式实施。根据新《条例》要求,我省湿地保护将实行名录管理,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调查统计显示,我省有自然湿地556.19万公顷(含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全国湿地地方立法方面开创了先河。由于原条例出台距今已有12年,其中许多条款内容已不再适应新形势需要。同时,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如何发挥湿地在旅游、休闲度假等方面的作用,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因此,我省决定重新制定湿地保护条例。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深入部分市、县、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调研论证,以及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于今年10月2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等。新《条例》要求全省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拟定全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条例规定湿地要实行分级保护制,即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季节性缺水严重的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给予补水,统筹安排并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新《条例》要求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