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1月1日起实施

30.12.2015  12:03

  东北网12月30日讯 (见习记者 迟亦达 记者 刘嘉)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2日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即将施行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共7章55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建立健全了湿地保护制度,明确了政府责任、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分级保护、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采取了全面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规范了湿地利用内容,规定可以有限度地利用湿地资源。强化了监督管理。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责任。

  我省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面积大、类型多、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景观壮美。2003年,我省曾在全国率先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全国湿地地方立法方面开创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