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湿地保护条例 保护地球之肾(图)

30.12.2015  10:33
图为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郑怀玉介绍湿地情况 - 新浪黑龙江
图为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维民介绍《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情况 - 新浪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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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郑怀玉介绍湿地情况 图为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维民介绍《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情况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12月29日电(范业楠)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5条主要建立健全了湿地保护制度,全面严格了湿地的保护措施,规范了湿地利用内容,强化了监督管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曾于2003年率先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全国湿地地方立法方面开创先河,2008年黑龙江省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湿地认定制度,新《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与旧《条例》比有较大的进步。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等事项,发布名录是实施《条例》的前置重要条件。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维民表示,原条例出台距今已有12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许多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保护力度不够;国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出新的要求,黑龙江省亟待用立法形式予以固化;新形势下湿地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迫切需要妥善协调,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如何发挥湿地在旅游、休闲度假等方面的作用,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因此,重新制定湿地条例十分必要。

  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郑怀玉:“黑龙江省有自然湿地556.19万公顷(含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涉及湿地斑块共有25000个,自然湿地率达到11.75%。目前,已经制定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宣传方案,接下来我们将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2016年6月黑龙江的第一个湿地保护宣传月和6月10日——黑龙江湿地日开展一系列活动。举办培训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对新《条例》进行解读。‘十三五’期间,我们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严格保护自然湿地,科学修复退化湿地,争取做到破坏最少资源,获得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