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召开《黑龙江省湿地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

30.12.2015  10:40

      12月29日上午,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林业厅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黑龙江省湿地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维民就《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重新制定的有关情况做了介绍。省林业厅副厅长郑怀玉介绍了黑龙江省湿地名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例(草案)》于2015年7月7日经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0月2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李维民就新《条例》制定的必要性、重新制定的过程情况、以及《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新《条例》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了湿地保护制度。 二是采取了全面严格的保护措施。三是规范了湿地利用内容。四是强化了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责任。

      郑怀玉介绍了黑龙江省湿地名录的有关情况。2015年,黑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泥炭沼泽碳库调查,在最新遥感数据覆盖全省的前提下,运用3S技术与现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第二次湿地调查成果进行了修正,数据经各县(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信息更加详实可靠。

      通过湿地资源调查显示,全省有自然湿地556.19万公顷(含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涉及湿地斑块共有25000个,自然湿地率达到11.75%。全省现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38处。有8处国际重要湿地和13处国家重要湿地,数量位居全国首位。全省已建41处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17处省级湿地公园。此外还建立了9处湿地保护小区,形成了全国最大的湿地保护网络。

      新《条例》提出,湿地保护实行名录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湿地的主体责任,对依法保护好全省的湿地资源,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华社、中新社、法制报、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日报等25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